公 告
2017-06-21 19:02 来源:365b体育在线投注信息网
达公交【2017】002号
1、刘团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男,持准驾车型“E”驾驶证,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制发),2016年12月15日15时11分许,刘团结驾驶川SR6**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外镇金兰路政务中心路口,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查实,刘团结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对刘团结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现予以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申辩的在七日内,由本人向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需要听证的在三日内,由本人向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要求的,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6月21日